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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案件现“阴阳判决书”

[摘要]2010年4月25日 星期日 金羊网 | 数字报系列 | | 羊城晚报 上一篇下一篇 河南一案件现“阴阳判决书” 两判决书均盖有真公章;法院不排除有“内鬼” 河南消息据《大河报》报道:河南新乡市近日曝光一怪事:今年3月,一起原本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结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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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判决书均盖有真公章;法院不排除有“内鬼”

  河南消息 据《大河报》报道:河南新乡市近日曝光一怪事:今年3月,一起原本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结的民事纠纷,由新乡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再审开庭,而导致该案件被“频繁过堂”的原因,是突然“冒”出的一份加盖有卫滨区法院真公章的伪造判决书。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阴阳判决书”?

  原告:二审后现两份判决书

  新乡市懋丰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懋丰公司)相关负责人称,2000年11月21日,懋丰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影剧院(下称平原影剧院)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后来,由于平原影剧院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我们的欠款,我们把它告上了法庭。”

  该负责人称,新乡市卫滨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定懋丰公司胜诉。但是,被告平原影剧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后“维持原判”,并于2009年2月11日下达了终审判决书。

  “就在中院判决下达两个多月后,平原影剧院向省高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同时出示了该案件的另一份‘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签发于2008年1月,上面加盖有卫滨区法院的公章,省高院随后将该案件发还新乡中院再审。”

  法院:一份判决书未经过签发

  记者对比两份判决书的复印件,发现案号一样,审判成员名单也一样,但签发时间、书记员姓名不同。而最大的不同是判决内容,在签发于2008年5月21日、经新乡中院认可的那份判决书上,判定平原影剧院继续履行协议,并返还懋丰公司的经营场地,但另一份判决书上,驳回了这一内容。

  据法院副书记晋书彬说,“在这起案件中,只有一份判决书是经我签发,另一份根本就没有经过正常渠道签发。”另外,“一起案件中,无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应有2-3份原件,但在这起案件中,其中一份判决书只有1份原件,明显不合常规。”

  两份判决书,谁真?谁假?晋书彬的解释是,由卫滨区法院一审判决、经新乡中院认定的那份是真的,另一份由平原影剧院在申诉再审时提交的判决书,涉嫌伪造。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可以肯定的是,此事一定与法院人员有关,并希望警方早日找到炮制假判决书的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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