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28 10:19 我要投稿
新农〔2011〕102号
各县(市、区)农业局,红旗区、卫滨区、开发区农委:
为推动全市休闲农业发展,充分发挥优秀休闲农业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市农业局决定开展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取得休闲农业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二年以上,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2010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以农业为依托,有3个以上的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且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5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二、申报程序
自愿申报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按照《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试行)》要求,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农业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休闲农业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择优确定。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要填写《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提供申报单位基本情况(3000字左右,包括申报主体、地理位置、占地面积、投资额、主要休闲项目及规模、职工人数及培训情况、接待能力、近二年的经营情况,单位获证获奖情况等)、工商执照、税务证、卫生许可证、厨房工作人员及餐厅工作人员健康证、获奖情况等有关证照复印件、管理制度、相关图片资料等。
四、报送要求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制作封面,装订成册,同时报送电子版,于10月25日之前上报市农业局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联系人:高建 楚振嵩
联系电话:2851044
电子邮箱:xxcyh2010@163.com
附件: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休闲农业的发展,规范和提高休闲农业点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消费者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闲农业是指利用农村田园景观、农业生产和设施、农产品加工和农耕文化等农业资源条件,以农业产业为依托,为消费者提供观光、休闲、体验等多项服务,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型农业产业形态。
休闲农业示范点是指经营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健全、服务功能完善、示范带动能力强的单个或集中连片的多个休闲农业经营实体,包括休闲农庄、农业观光园、农业科技示范园等。
第三条 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二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二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经营管理条件。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正常经营二年以上;
(二)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管理制度健全,接待服务规范;
(四)年接待游客8000人次以上,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第五条 基础设施条件。
(一)园区规划科学,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道路、通讯通畅,各种标识牌醒目明了,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三)有安全、消防和救护设施;
(四)有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布局合理,生产生活废污物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第六条 服务保障条件。
(一)以农业为依托,有3个以上休闲项目,特色鲜明。休闲项目包括农业观光、自助采摘、垂钓和种植、喂养等农事体验(总面积不少于100亩)、磨制、酿造等农产品加工体验、农耕文化展示、农业科普展、节庆活动、农家餐饮、农产品等特色产品交易等;
(二)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吸纳农民就业在60%以上,参加过业务培训,重点岗位经过专门培训;
(三)有一定的接待能力,能同时接待50人以上,有专(兼)职讲解人员;
(四)餐厅、客房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
第七条 近二年内,因下列任何一项问题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的单位,不得申报:
(一)拖欠职工工资,或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出售的农产品(食品)发生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有经营欺诈行为或者偷税漏税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申报。自愿申报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并报送相关材料,包括:申报单位简介、相关图片资料、获奖情况、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证照复印件及管理制度、服务规范等有关材料。
第九条 初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初审合格的,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条 评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休闲农业示范点进行综合评审,并按规定的认定数量择优确定。
第十一条 公示。经专家评审确定的休闲农业示范点,在“新乡农业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第十二条 授牌。经公示通过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行文认定,并颁发“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
(一)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有效期满,需重新申报。
(二)有效期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达标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有效期内,出现第七条所列任一事项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监测报表制度。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优先给予支持,进行宣传推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市休闲农业示范点申报表
申 报 示 范 点 名 称:
申 报 县(市、区):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新乡市农业局制表
示范点名称
负责人 职务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通讯地址 邮编
主导产业及产品 资产规模(万元)
年接待旅游人数(万人次) 其中:境内、港澳台、国外人数(万人次)
年营业收入(万元) 其中:农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年实现利润税(万元) 年上缴税金(万元)
从业人数(人) 其中:吸纳农村劳动力(人)
从业农民平均年收入(元/人) 当地农民人均年收入(元/人)
带动农户数(户)
在特色产业发展或品牌培育方面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情况 景区评定情况
《新乡市农业局关于开展全市休闲业示范点认定工作的通知》由河南新闻网-豫都网提供,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xinxiang.yuduxx.com/weibin/106263.html,谢谢合作!
豫都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未经豫都网(以下简称本网)许可,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本网自有版权作品。
2、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以及由用户发表上传的作品,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3、如因作品版权和其它问题可联系本网,本网确认后将在24小时内移除相关争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