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乡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机构,调整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辖区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领导和实施工作。
二是强化调解队伍建设。强化调解队伍结构,不断更新调解人员名单,积极为各村调委会配备至少1名退休教师、退休干部、大学生村官及资历较长的退职村干部等人员作为专职调解员,逐步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补”的调解团队。
三是强化机制建设。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规范全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司法所和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每月开展集中排查;积极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排查;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强对“热点”和“难点”问题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积极调处化解。
四是强化人民调解员
培训工作。司法所指导各村人民调解组织认真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方法、调解技巧、调解常用法律法规、调解程序、调解卷档案等进行了全面培训,大大提高了全乡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今年以来,26个调解组织共成功调解矛盾纠纷217件,协议涉及金额达17.9万元,涉及当事人58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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