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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保衔接

[摘要]7月1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刚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

7月18日,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我省刚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努力缓解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近年来,重大疾病已成为横亘在贫困人口脱贫路上最大的“拦路虎”。为有效破解这个难题,今年4月1日起,我省启动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进行有效拓展和补充。目前,全省省、市、县、乡四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垫付住院费用的负担,免去了报销费用的奔波之苦。

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董辉介绍,继近期我省先后下发《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6个政策性文件后,此次《通知》的印发,将形成完善的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最大限度让困难群众受益。

根据《通知》,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逐步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拓展至困境儿童、低收入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含低收入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积极探索做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

《通知》提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个人缴费部分,每人每年资助不低于30元。对经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困难群众,县(市)区政府要资助支持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保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通知》明确,县级行政区域内,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同时,鼓励各地建立市级、省级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按规定转诊和异地就医先诊疗、后付费的结算机制。

《通知》指出,各地要合理调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结构,稳步提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支出占比。综合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自负医疗费用、当地医疗救助筹资情况等,建立健全分类、分段的梯度救助模式,提高重点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进一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记者 卢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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