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8-06 08:59 我要投稿
按照新乡市化解腾飞集团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我市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至12月30日、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25日对参与河南腾飞集团投资理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集团)集资参与人的债权进行了登记。其登记内容将作为依法确认债权的重要依据之一,集资参与人应对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保证登记数据的客观真实,维护广大集资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依法处置工作提供依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尚未进行登记的集资参与人请携带原始集资合同或借款凭证、收款账户银行交易明细、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一套于2015年7月29日至2015年8月21日到卫辉市公安局后院经侦大队接待室进行登记,以便尽快查明事实真相。
二、前期已经公安机关登记过的则不需重新登记。(注:前期仅由卫辉市化解腾飞集团风险工作领导小组登记,未在公安机关登记的,也需补充登记)
三、望广大集资参与人互相转告,配合做好登记和更正工作。
关于对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卫辉办事处集资参与人债权进行登记的公告
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卫辉集资参与人:
根据新乡处非办关于《中海信达案件集资参与人债权登记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启动》工作要求,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按照处非工作流程,现由卫辉市公安机关组织对中海信达公司河南分公司卫辉办事处集资参与人进行债权登记。其登记内容将作为依法处置的重要依据,集资参与人应对其登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为保证登记数据的客观真实,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为依法处置工作提供依据。特公告如下:
一、登记地点
卫辉市公安局后院经侦大队接待室。
二、需携带的材料
1.集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还款计划书等)全部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资参与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则上,不允许委托登记,因特殊原因,确需代为登记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3.与集资有关的付款凭证(银行交易凭证、收据、POS机刷卡小票)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三、登记工作时间
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11点30分;下午15点—18点)。
四、登记范围
在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卫辉办事处进行集资参与的群众。
特此公告
卫辉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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