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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日报:出没风波里 仁心定纷争——牧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的探索与实践

[摘要]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情?每一个经过安检之后进入牧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当事人,首先听到的是导诉员悦耳亲切的声音,感觉非常温馨。看起来,这些前来咨询、调解、速裁的辖区百姓好像对此早已习以为常。这是我院的窗口单位,百姓涉及民商事纠纷的第一...

    “您好,请问您有什么事情?”每一个经过安检之后进入牧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当事人,首先听到的是导诉员悦耳亲切的声音,感觉非常温馨。看起来,这些前来咨询、调解、速裁的辖区百姓好像对此早已习以为常。“这是我院的窗口单位,百姓涉及民商事纠纷的第一站就得来这儿问个究竟,因此我们必须让群众在外少等待、在内多询问,给大家营造一个舒心的环境。”牧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庆俊对记者说。

    据悉,2013年以来,牧野区人民法院开始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大力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不断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建立“以审判为主导、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集中优势合力化解矛盾”的“诉调对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自“诉调对接”中心运行以来,截至2015年9月共调解案件1617件,占传统民事案件的28.3%,实现了大量纠纷在诉前妥善处理的目标。这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便捷、高效解决纠纷的迫切需求,也极大缓解了立审执压力和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该院工作的一大亮点,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群众的普遍好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袁荷刚在考察该院规范化建设时指出,牧野区人民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走在了全市两级法院的前面。

    打造网格化平台“网”尽矛盾

    记者对“调解”一词最初的印象来自于乡间有名望的长辈,他们往往充当“和事佬”的角色,解决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而在记者印象中,“诉调对接”就是把到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叫到一起进行调解,双方同意就和解,不同意就立案的简单模式。但近日在牧野区人民法院采访后逐渐感觉到,“诉调对接”不仅是“和事”,还需要有相应的部门、人员高度配合,使得“诉调对接”在法院内部的管理关系更加清晰,管理过程更加高效,监管活动更加有效,从而增强法官和调解员参与“诉调对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诉调对接”工作的成效和质量。同时,更需要法院各部门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通力协作,将“诉调对接”这种化解矛盾的做法作为工作重点,打造网格化调解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网”尽矛盾。

    “我院‘诉调对接’所提供的司法服务,已经超越了诉讼本身的限制。通过服务理念的变化、服务模式的转变和服务效率的提升,增加群众接近司法、接近正义的机会。同时,也免去了当事人对簿公堂需要消耗的时间和精力,对案结事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更有助于社会和谐。”谈到“诉调对接”时,牧野区人民法院院长耿梅红如是说。

    为更好地做好“诉调对接”工作,牧野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诉调对接”制度化建设,除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之外,还寻求道德规范、公序良俗的支持,健全和完善各种非诉调解机制,培根固源,为“诉调对接”的实现营造良好的氛围。

    牧野区人民法院通过加强对社区民间调解指导、培养人民调解员、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将社区调解、有关部门调解和审判程序中的诉前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了人民调解的无限力量。该院还主动与公安、妇联、民政、社区、医院、保险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在家事案件调查取证、民间调解等方面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目前,通过“诉调对接”中心调解的案件主要是婚姻家庭继承、抚养赡养、小额诉讼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纠纷。而面对当前案件数量递增、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的现状,牧野区人民法院又将一些物权保护、民间借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争议、医疗损害案件等也纳入到调解范围,在诉前化解了大量纠纷,有效地缓解了审执压力,更好地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

    所有这些,都证明了牧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实现了从技术型法官到社会型法官的转变。而“诉调对接”,更加强调法官的社会属性。法官需要走下审判台、走向基层,学会做群众工作,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拉近法官、法院与群众的距离;还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阅历,要深入生活了解群众所思、所想、所求,只有深入了解矛盾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了解社情民意,充分“接地气”,才能将“诉调对接”工作做实做好。

    据悉,牧野区人民法院自建立“诉调对接”中心以来,始终遵循自愿、合法、公开、高效、便民的基本原则,既包括横向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对接,也包括纵向的司法调解与“诉调对接”中心、社区(村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庭前、庭中、庭后的对接。为保障“诉调对接”工作有序开展,该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诉调对接”中心在全区镇、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巡回调解室,由民一庭负责,实现全程无缝对接。

    程序对接打造无缝诉调机制

    据牧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郑长清介绍,该院总结出的“三三四四”调解法和“三个对接”的工作模式已经渐入正轨,并得到了社会各界和上级领导的认可。

    郑长清说,“诉调对接”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组织调解的有效对接,在调解中应注重根据不同案情选择调解方法,努力促使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为此,该院党组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诉调工作规律、总结诉调工作经验,探索出了“三阶段调解法”“三类案件必调法”和“‘四心’‘四点’调解工作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其中“三阶段调解法”是指开展诉前调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强化诉中调解,优化案件审判机制;完善诉后调解,积极促进执行和解。“三类案件必调法”是指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必调,防止矛盾进一步扩大;人数众多的案件必调,防止事态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上访的案件必调,尽量就地化解纠纷。“‘四心’‘四点’调解工作法”是指在接待当事人时要做到“热心帮助当事人需求、耐心解答当事人问题、诚心感化当事人心灵、以公正之心调判当事人纠纷”;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要“找准产生纠纷的冲突点、发现解决问题的平衡点、寻找化解矛盾的突破点、捕捉调判案件的切入点”。此外,在调解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相邻关系等案件中,还注重情、理、法的交融,将传统习惯和公序良俗运用到调解工作当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此同时,牧野区人民法院还着力打造诉讼纠纷化解平台,积极构建人民调解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其他行政机关等调解机制,做好“三个对接”工作,合力实现案结事了。

    一是人员对接。结合当前家事审判改革工作的开展,该院成立了调解委员会和诉前调解办公室,设立婚姻家庭调解工作室、小额纠纷调解速裁工作室。并由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二线老院长负责日常事务,聘请已退休的牧野区妇联原主席和具有丰富社会生活经验的人民陪审员担任调解员,组建4个调解小组,按照辖区范围组织调解。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干部、人民陪审员、部分退休老同志中聘请有特邀调解员,参与民事案件的调解。为了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该院还组织调解员每季度定期学习培训,邀请经验丰富的法官和资深调解员传授调解经验,讲授调解中遇到疑难问题的处理办法。

    二是组织对接。通过与辖区内的2个镇、1个园区、7个办事处的89个社区(村)建立调解协调机制,实现全面覆盖、无缝对接,形成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互动的大调解格局。根据案件需要及时与社区调解员保持沟通,形成多元化、网格化的纠纷化解机制。按照“繁简分流”原则,将一些争议不大、不复杂的案件直接转到调解工作室,由8名调解员开展诉前调解,争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组织对接,调解员平均每人年调解案件数量60余起。

    三是程序对接。结合实践经验,该院制定了《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调解程序、步骤和各种情况的解决办法。1.如果社区等基层单位调解不成,不能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及时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引导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当事人要求起诉的,由调解组织出具移送函,并将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到立案庭。立案庭在接到相关材料后,于当天立案登记。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可以随时向人民调解组织调取案件材料。2.对于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直接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向当事人发放诉前调解劝导书,积极推行预立案和委托调解制度。3.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纠纷,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到人民调解组织或诉前调解小组接受调解。调解员在调解时,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调解。对劳动争议、医疗损害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必要时将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4.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承办法官审查确认其效力后制作调解书,交调解员送达到当事人手中。如果调解不成,则由立案庭负责编号,送交到审判庭,进入审理程序。通过“人员对接、组织对接、程序对接”的有机结合,有效保障了“诉调对接”的顺利开展,做到“一体化运行、一站式服务、一揽子解决纠纷”,争取把大量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都化解在诉前阶段。

    机制的日臻运作完善保障了“诉调对接”先期辅导、有序分流、调解为主、速裁补充流程的全面实现。“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整合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职能、提升服务质效,对当事人的需求做到响应有机制、应对有办法,展现人民法院的优良作风,让“诉调对接”成为当事人解纷止争的首选平台。”该院院长耿梅红说。

    便民为主“调”出和气

    诉讼服务中心要方便群众诉讼,这是牧野区人民法院当初打造诉讼服务大厅时坚持的第一原则。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了立案大厅、信访接待大厅和便民服务大厅3个功能区。切实做到了办事有人引、咨询有人答、查询有人办、材料有人收、法官有人找、电话有人接,把便民利民落到了实处。

    而“诉调对接”是该中心所承担的新功能,目的是力争以最便捷高效的方式化解纠纷,使纠纷化解在诉前。牧野区人民法院协调有关行业协会、商事组织、仲裁、行政等单位和部门进驻帮助调解,并设立专门的诉前引导窗口、不同职能的调解室,安排专人做好纠纷解决程序引导、诉前指导服务工作,力求满足各类需求。通过引入法律援助志愿者,及时解答当事人的问题,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在调解人员中,除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外,同时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调解监督,并加强与工会、妇联、交警、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邀请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或特邀调解员参与纠纷调处。

    通过与基层司法机构和村(社区)、居委会等调解组织建立调解网络,在群众与法院之间搭建起社会矛盾信息沟通平台,一方面基层调解组织可以将其掌握的双方当事人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矛盾产生原因等信息提供给法院;另一方面法院也可以将在调解中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反馈给有关组织和部门,形成“上下联动、信息共享、互相配合、就地化解”的矛盾调处机制。

    王某甲和王某乙的案件就是通过诉调中心解决的。原告王某甲在2013年9月与被告王某乙协议离婚后,女儿王某归被告抚养,但实际上王某一直随着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王某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该案立即转至诉前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在接到法院通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到法院领取起诉状,调解员即决定到被告家中进行调解。在调解员对被告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进行说服教育后,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主动与原告联系协商,双方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女儿王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王某200元抚养费。领取调解书时,原告也表示谅解了被告的过错。

    据悉,每一起案件收案登记后,立案庭会向申请立案当事人发送诉前调解告知书,并通知调解办公室内勤取走,进行统一编号登记,按调解小组分案送交相关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工作制度》要求调解人员要对案件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基本案情、掌握当事人心理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对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立即报由立案庭登记编号,根据调解协议起草调解书或准许撤诉裁定书向当事人送达。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调解员应填写调解终结书,随卷将案件通过内勤回交至立案庭进入审理程序。此外,该院还将调解率、服判息诉率纳入审判绩效考评,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考核,极大地鼓励了干警的调解热情和力度。

    耿梅红说:“现在我们的诉前调解结案文书经过司法确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有保障了,老百姓认可度自然就高了。”几年来,通过牧野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案件几乎没有申诉的,而且执行也能一步到位,避免了许多后续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

    “诉调对接”是指矛盾调处中的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相衔接。建立健全“诉调对接”矛盾化解新机制,不仅能够快速有效化解矛盾,而且能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的发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牧野区人民法院通过采取“诉前问诊巧分流、诉前对接无缝隙、基层调解网格化”等举措,打造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升级版”,为实现辖区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保障。该院“诉调对接”工作走在了全市两级法院的前列,得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肯定。

    做好“诉调对接”工作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三者的关系,有利于缓解社会压力、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矛盾化解,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达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牧野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的探索与实践,为做好新时期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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