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政文[2015]55号
为稳定住房
消费,促进我市房
地产市场持续
健康发展,根据省、
新乡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落实房地产优惠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
购房契税货币补贴。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凡在我市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普通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且购房之后一个月内缴纳契税的,市财政分别按实缴契税的100%和50%给予补贴。
二、实施购房按揭贷款贴息。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在我市按揭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普通商品住房,在享受契税货币补贴的同时,市财政给予第一年全额按揭贷款贴息。贴息标准统一按住房公积金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鼓励在市区购房。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凡在市区购买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在售普通商品住房,在享受契税货币补贴和按揭贷款贴息的同时,市财政给予5000元的购房补贴,并降低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购房补贴由开发企业负责折抵等额购房款或先期支付给购房户,市财政凭相关审核手续与开发企业进行清算。外地居民户口迁入
辉县市区常住户口的,符合购房契税货币补贴和按揭贷款贴息政策规定条件的,同时享受相应补贴,与本地市民享受同等待遇。购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凭《
房产证》或经房管局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手续登记为市区常住户口,在
教育、医保、社保等公共服务方面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鼓励各乡镇、村组织本村镇居民到市区团购普通商品住房,市政府将各房地产企业所缴纳的销售不动产营业税50%奖励购房户所在乡镇政府(办事处)。
四、严格规范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本文件印发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已售房屋;本文件印发后修改购房合同或退房的,所涉及商品房再销售均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纪检、监察、公安等部门对房地产企业或购房人弄虚作假、恶意套取购房补贴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确保补贴发放工作规范、高效、安全。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府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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