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的
健康发展,日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联合下发了《
辉县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14年12月8日起正式执行。今后,我市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将根据服务等级来确定。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普通住宅,其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普通住宅小区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以及其他各类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服务前,应到发改委和房管局申请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评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评定等级进行收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达不到要求的,降低服务等级,要想提高收费,只能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来实现。《办法》还对对物业服务费、车辆停放费分别做了具体规定。一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4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9元/平方米/月;二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8元/平方米/月;三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3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65元/平方米/月;四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3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6元/平方米/月;五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多层住宅0.25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55元/平方米/月。
目前,我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25家。服务对象从单一的商品住宅小区发展到宾馆、商业、办公区等各类物业,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小区环境保洁、安全维护、绿化管养等配套服务。 (张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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