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14 09:07 我要投稿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民法总则(草案)。在此前的审议中,“6岁的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酱油”就是关注的焦点。昨日,在分组审议时,不少常委会组成委员再次聚焦此条规定。此外,特别法人的分类以及三审稿新增的“好人条款”都是审议现场关注的焦点。
相较于二审稿,三审稿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好人条款”。草案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范海涛认为,草案中的“重大过失”在实际生活中不好界定,比如老人倒了敢不敢扶?扶了的话,老人出现了“损害”就要承担民事责任?他建议,删去“重大过失”这句话,鼓励、引导更多的人传递正能量。
此外,“6岁的孩子,到底能不能打酱油”,也是审议现场关注的焦点。民法总则(草案)第十八条规定,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此,苏泽林委员在审议时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周岁降到6周岁,这是大家讨论最多的。“儿童的认知能力在增强,但从10岁降到6周岁没有充足的理由,说服不了人,建议拿一个折衷意见”。
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说,这一重大的调整将带来什么样的社会影响,还需要做评估,“暂时还没有看到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或者司法实践中的一些案例支持,确实可以证明6周岁儿童具有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能力。”她认为,既然没有这些作为基础,建议从严谨审慎的角度出发,最好还是保留原来民法通则的规定,以10周岁为好。(记者 侯梦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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