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减刑案件。此次庭审将审判庭“搬”出监狱,在监外进行公开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决。我市的10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庭审。
2012年7月,高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原审法院判处3年6个月有期徒刑,于2014年送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监狱提出对罪犯高某减去9个月有期徒刑的建议。市中院当庭审理认为,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对罪犯高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
在另一起减刑案件中,罪犯王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审法院判处罪犯王某有期徒刑11年,于2013年送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监狱提出对罪犯王某减去1年有期徒刑的建议。
新乡中院当庭审理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年。市中院副院长李猛担任了这两起减刑案件的审判长。
在随后召开的
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重要标志,以庭审为中心的本质要求是通过法庭审理发现疑点、理清真相。减刑假释案件的实质化审理,可以有效克服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形式主义、走过场等问题,通过庭审的实质调查作出公正公平的裁决,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此次庭审,也是市中院首次对减刑假释案件当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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