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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阳县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摘要]原政文〔2016〕17号 原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

原政文〔2016〕17号 

 

原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房地产市场,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48号)、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银监委《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政文〔2015〕84号)等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土地和住房供应结构

科学确定商品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应结构,合理把握供地规模、节奏,保持商品房开发用地供需总体平衡。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休闲养生、文化旅游、养老度假等多种业态地产。对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容积率等主要规划指标、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土地出让金的前提下,允许按照法定程序调整规划设计方案,开发适销对路产品,满足市场多种需求。

二、积极引导住房消费,培育新的住房消费增长点

(一)实施购房契税补贴政策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营业税减免优惠政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实行补贴阶段优惠政策,凡在我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凭购房合同、契税缴纳证明,均可申请获得财政购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并交纳契税,享受缴纳契税50%的补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并交纳契税,享受缴纳契税40%的补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并交纳契税,享受缴纳契税30%的补贴。

(二)借助“郑新一体化”融合发展机遇,紧抓郑济高铁(原阳站点)建设、郑新轻轨建设将带来的通勤优势,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吸引更多郑州、新乡房产消费群体到我县购房置业。一是在省内较大报纸、杂志、网站等媒体开辟房地产专栏,对我县较好房地产项目进行推介,提升项目辐射力。二是由政府牵头,企业搭台,定期组织全县开发企业到郑州、新乡等附近城市召开房地产项目展示会,向域外潜在业主展示我们质优价廉的地产品质,增加项目亮点卖点,提升吸引力。

(三)破除“小原阳”思维定势,树立“大郑州”发展理念。一是充分利用我县毗邻郑州、交通便利、地理位置优越先天条件,加快实施京港澳高速原阳进出口改扩建工程,将原来双向四车道改扩建为双向十车道,为机动车进出原阳提供便利条件;二是出台相关政策,对在原阳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郑州市居民,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两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财政补贴,用于郑州至原阳高速公路ETC充值,吸引郑州市居民及外来务工人员来我县买房置产。

(四)以我县实施《原阳县旅游产业规划》为依托,超前思维,科学谋划,大力发展我县沿黄旅游带、休闲观光产业和社会养老服务业,吸引民间资本、外资等多元资本投资这些新兴产业,并尽快启动一批项目,为对接郑州北扩发展,承接产业转移,吸引更多郑州居民到原阳置业、安家、养老而先行发力。

(五)加快县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县城落户成本较低、人文环境相近、进城农民有较强归属感的优势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进城农民在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可自主选择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保留进城定居农民在其原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保留原有宅基地,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享有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三、优化调整金融及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

对个人购买首套房申请贷款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基准利率,并根据实际适当下浮贷款利率。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各商业银行应加快刚性住房需求信贷审批进度,缩短放贷审批时限。

(二)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

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额度不低于当地建筑面积90㎡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还款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计算贷款额时以缴存职工实际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为准,不再提供收入证明。开展“商转公”贷款和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普通住房需求的贷款业务,提高个人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比例;结合我县实际,综合考虑房价、契税、毛坯房装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住房消费支出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运行标识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以上浮20%。

放宽提取条件。职工购买自住房的,可凭5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可凭无房产证明和相关租赁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房房租;非本行政区域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本行政区域内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一年的,凭未就业证明可申请一次性销户提取。

四、根据控制规模确定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通过强化组织领导、服务引导、预征收、提前搬迁奖励等有效措施切实加快拆迁征收进度,推进土地分宗出让,实现项目滚动发展。支持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和在其他区域异地安置。

逐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在坚持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引导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自主购买商品住房。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对购房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的部分征收契税。

五、调整规费征收方式

(一)调整城市配套费征收方式。对涉及房地产的收费项目实行分段计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征收50%,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时,征收剩余50%。

(二)按照《原阳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屋的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修改为“商品房屋的业主应当在签订(网签)商品房预(销)合同时,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六、放宽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

对低层和多层(六层以下)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二层,中高层(七层至九层)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三层,高层(十层以上)建筑主体施工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且符合其他预售条件的予以预售。

七、提升居住环境和住房品质,以品质引导住房消费

房地产市场已进入买方市场和存量房时代,新常态特征凸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研发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升住宅产品的建筑质量、使用功能和居住舒适度。以追求产品人性化,打造绿色、宜居、智能建筑,以建筑品质占领市场;同时更要注重配套设施建设,方便出行、就医、入学、购物和娱乐等多层及需求;由传统的单纯拼价格、拼区位向拼产品创新和品牌质量转变,以大品牌、高品质、新业态促进改善性住房消费。

八、加大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

(一)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全程监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严禁价格欺诈行为。积极引导房地产企业有序发展。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对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二)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机制。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有可行的项目为条件,对空壳企业一律不予资质审批。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对不讲诚信、违规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九、建立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障机制

(一)建立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强化统计、发改、国土、财政、规划、住建、税务、物价、国税、地税、金融、公积金等部门的房地产运行监测联席会议制度,搭建数据交流平台,共享土地供应、新开工面积、住房供应和销售、房价变动等市场信息,定期分析研判房地产形式,准确把握市场走势,提高房地产政策措施的预见性,解决影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加强房地产信息宣传引导。切实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稳定住房消费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防止误导消费预期,进一步激励群众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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