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1-17 09:37 我要投稿
记者昨日了解到《新乡市地名管理细则》已于近日正式出台,该《细则》旨在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其中特别提出,公开使用未办理备案手续地名的,将进行责任追究。
此次我市专门对地名的含义进行了详细说明,即地名是指人们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其中共河流、平原、市、县等13个种类。在工作职责方面,市、县(市、区)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市、县(市、区)民政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地名工作;市、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区内的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到所在区地名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建筑物名称及居民住宅区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将拟用名称,到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以县(市)、区地名办公室备案的名称作为大型建筑物及居民住宅区的标准名称,用于立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办理和广告宣传等事项及行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名称不得公开使用,若公开使用的,按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和公开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进行责任追究。
为了便于市民容易识别和记忆我市的地名,今后我市在对地名命名过程中还将遵守以下原则,即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字、外国人名和外国地名作地名;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文字;水利、电力、通信、交通运输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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