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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在我市首次进行狱外审理减刑、假释案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裁定,将罪犯张志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将罪犯陈崇德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8月24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省高院主审法官落下法槌,省高院在我市首次进行狱外审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出裁定,将罪犯张志红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将罪犯陈崇德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8月24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内,随着省高院主审法官落下法槌,省高院在我市首次进行狱外审理的减刑、假释案被画上了句号。

记者注意到,在当天的庭审过程中,法庭专门引入了减刑证明制度,减刑与否、减刑多少,全部凭证据来决定,同时还要经过法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等步骤。而罪犯的悔改表现也只有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才可以裁定减刑。在贯彻证言证词方面,证人也出庭进行做证,并当庭宣誓如实做证,以证明罪犯在监狱期间改造表现情况良好,避免了形式简单、内容空泛的书面证言。而在采取证明方法的过程中,法庭认定罪犯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也反映出罪犯入狱后经过教育改造逐渐向好的过程,并有多个客观事实作为依据,且各个事实之间形成了方向一致的证据链,一改以往把罪犯考核积分和表扬奖励作为确有悔改表现依据的简单做法。

引入证明制度,使得减刑、假释案件改革已经走向实质性公开阶段。据审判该案件的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完整意义的审理制,必须是具有以证据为基础,以证明为核心,以证明标准为尺度的庭审过程。而证明制度的引入,也必将加速审批制度的转变进程,并会最终成为审理制确立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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