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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建立谈话函询暂行办法强化监督实效

[摘要]延津县纪委监察局在纪律审查中运用新出台的《延津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对举报线索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坚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目前,已按规定函询科...

延津县纪委监察局在纪律审查中运用新出台的《延津县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暂行办法》,对举报线索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坚持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目前,已按规定函询科级干部20人次,有效地强化了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一是明确范围。县纪委监察局对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情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选择进行谈话或函询,明确谈话或函询的对象。如对思想、作风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实行廉政谈话或函询;对领导干部不能做到履职尽责的,实行工作谈话或函询;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

二是严明程序。为确保谈话函询工作发挥监督时效,县纪委监察局规范了谈话函询的相关程序。一是严格报批。实施谈话函询,要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送其他相关内设机构备案。二是提前准备。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提前书面告知谈话或函询对象,并下发通知书;梳理对象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或函询的内容。三是具体实施。谈话和函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制定统一的文书格式,严格执行谈话和函询的纪律要求,谈话或函询结束后,由承办谈话事宜的科室留存,每年年底前统一整理送档案室存档、备查。

三是强化纪律要求。谈话和函询结束后,县纪委监察局组织力量进行跟踪督办,对谈话和函询对象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再监督,对于通过谈话和函询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的,对被谈话函询单位主要和分管领导,坚决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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