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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摘要]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经承租一处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住房困难家庭(户籍属县区的)

(1)《延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个人申请:需注明家庭住房、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

(1)《延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

(4)劳动合同或近3个月的工资表;

(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或者创业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纳税(纳税申报)材料复印件。

(6)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辖区居委会)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在申请时必须明确入住人员名单,并对入住人员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予以保证。

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1、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

2、因城市拆迁失去自有住房且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临时周转房,待安置房可以入住时及时退出。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户口本等材料到所属乡镇或单位申请登记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初审:申请人所属乡镇或单位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及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乡镇(居委会)或单位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置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3、审核: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各乡镇(居委会)或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进行审核。

4、公示: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的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5、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轮候制度。

6、配租: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年的配租方案等综合因素配租,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由申请人交纳季度租金金额标准的租赁保证金。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或者自愿退出已配租的房屋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隔年复审制度。

六、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1、县城区内及城关潭龙社区、僧固惠民社区:

   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1元/㎡·月

   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租金标准:2.5元/㎡·月

2、产业集聚区、小潭祥安社区、职教小区:

   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0.9元/㎡·月

   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租金标准:2.2元/㎡·月

3、东屯社区、丰庄社区、石婆固榕花社区:

   中、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0.8元/㎡·月

   外来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租金标准2元/㎡·月

七、法律责任

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出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八、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豫政[2011]52号)、《延津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政[2014]53号)。

九、咨询电话

延津县房地产管理所:0373-7690800

延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doc 文件类型: .doc 7321594f0d3d604891f5f2cf02af1741.doc (107.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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