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17 10:41 我要投稿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延津县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产业集聚区,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单位,各骨干企业,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现将《延津县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延津县农民进城购房落户补贴审批表》
中共延津县委办公室
延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津县农民进城购房补贴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延津县委延津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实施意见》(延发[2014]2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民进城落户工作,落实各项农民进城购房补贴,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创业,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节约集约农村土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购房“农民”是指具有我县正式农村户口的村民(包括城关镇农业户口人员)。
第三条 农民进城所购的房屋,必须是县城规划区内依法批准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住宅小区内的各类商品住宅。
第四条 夫妻双方为本县农业户口或一方为本县农业户口,以本县农业户口进城购房落户的。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通过购买商品房进城落户的农民,其购买商品房所应承担的建筑营业税、房屋销售营业税和契税,经有关部门审核把关后,由县财政给予购房农民适当补贴。对农户进行补贴以交完所应承担的税款日期为准。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农民进城购房落户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县委农办牵头组织管理。首先由购房农民提出申请,所在行政村、乡镇审核同意,公安部门负责购房农民户籍审核、住建部门负责商品房购买手续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额测算审核、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其它相关部门负责分管业务把关审核。
第七条 乡镇受理初审。各乡镇行政服务大厅设立农民进城购房服务窗口,并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申请人申请办理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付款票据;
4、农户粮补、综补一卡通;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初审的程序:
1、农户申请填制《延津县农民进城购房落户补贴审批表》;
2、村委会审核盖章签署意见;
3、乡镇政府审查盖章签署意见。
第八条 县联审批准。由县委农办牵头,抽调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地税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对进城购房补贴发放实行“一站式”服务。
窗口受理:乡镇将申报材料报县委农办,统一集中受理。
联审批准:根据受理材料,县住建局、公安局、地税局、县委农办、财政局根据业务分工,逐部门审核,集中联审批准。
第九条 计算补贴。县地税局依据申报材料,计算补贴金额。
第十条 公开公示。县委农办将农户补贴相关信息在媒体上公示7天(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第十一条 发放补贴。县委农办对集中联审、公开公示后的进城购房农民补贴,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审批。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审批意见,将核定、公示后的进城购房农民补贴金额,直接打入购房农民一卡通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严肃查处以下套取、冒领、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行为。
1、凡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的,坚决依法追回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财政资金被虚报冒领的,严肃追究责任;参与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贴资金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因工作不力、互相推诿造成补贴不能及时发放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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