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09 16:24 我要投稿
1.驾驶证“代扣分、买分卖分”属于违法行为。对卖分或组织卖分买分行为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提供虚假证言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驾驶证“代扣分、买分卖分”存在极大风险。如果要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背后涉及盗抢车辆或者肇事、伤人等严重事故案件,这时卖分人又代替违法者扣除了驾照分,那么将牵涉严重的法律责任。而且使得本应该接受教育的真正的违法驾驶员得不到应有的教育和警示,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违规行为,埋下了交通肇事祸根的同时也增加了自己出行的危险。
3.驾驶证记分周期,不是以每年12月31日为界线,而是以初次领证时间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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