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5 09:22 我要投稿
2016年3月22日,卫辉市太公泉派出所在接警过程中发现,彭根林(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现住卫辉市)有酒驾嫌疑,遂移交至我大队。经查,2016年3月22日15时许,彭根林驾驶无牌、红色、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在卫辉市太公泉镇中石化加油站闹事,被卫辉市太公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后移交我大队。
2016年3月23日,经新乡市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彭根林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7.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6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9日延长拘留四日。
酒驾案例
2016年01月29日14时30分许,我队民警在卫辉市眺行街南段巡逻执勤时,发现一辆号牌为豫G7S596、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对该车检查后得知驾驶人名叫张永胜(男,汉族,1979年03月14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卫辉市)。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6年2月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张永胜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07.1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侦查,2016年2月14日被卫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交通事故案例
2016年04月01日07时40分许,季世根驾驶豫G2263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卫辉市唐庄镇南司马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司马村南头时,与同方向行驶李新成驾驶的豫GAV675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造成豫GAV675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李新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1、季世根车损自负。2、季世根承担李新成车损。3、季世根赔偿李新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贰仟伍佰(¥2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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