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8 10:10 我要投稿
本报讯 (记者 刘军旗 实习生 孔悦 杨玥) 2013年12月16日 ,本报以《在我市的一个角落有人在生产“毒”豆芽》为题,报道了3名小商贩生产“毒”豆芽一事。记者昨日获悉,3名商贩一审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
去年下半年,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牧野区北环水产大世界查获戚某、赵某、魏某涉嫌生产、销售“毒”豆芽,公诉机关向牧野区人民法院指控上述3人的罪行。
法院一审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对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规定,在其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发后,被告人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辆小货车被没收。
被告人赵某是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其不应认定为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魏某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法院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一辆小货车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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