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2 10:33 我要投稿
严重污染环境 两农民被判刑
我市近5年内首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件
污染环境不再只是责令整改、罚款就完事了,严重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月6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我市两农民因为严重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案例也成为我市近5年内的首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环境违法案例。
非法排放工业废水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李民和李富(均为化名)是我市凤泉区农民。据了解,自2014年三四月份以来,李民在牧野区王村镇高湾村北地一处院落内,在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且未建设任何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非法建设电镀厂并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李民通过渗坑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污染物的废水。
2014年8月6日,经市环境监测站提取土样化验,李民电镀厂废水排放的渗坑内土壤总锌超标8.44倍,总铬超标2.54倍。
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同是凤泉区的农民李富也因为在牧野区高湾村北地一院落非法建设小电镀厂,并非法通过渗坑排放废水被查处。经过环保部门检测,李富电镀厂排放废水的渗坑土壤总锌超标385.5倍,总铬超标206倍。
两农民触犯法律
李民和李富的这一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李民和李富涉嫌污染环境的案件被环保部门移送至公安机关。
市环保局相关人员称,2014年12月底,经过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民和李富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二人的认罪态度和自首情节,李民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富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本想偷着赚点钱,没想到触犯了法律,李民和李富二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环境污染行为将被追责
采访中,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称,近年来,我市环境质量逐渐提高,但部分企业和个人仍存在偷排漏排等类的环境违法行为。以往,我市环保部门对违法排污行为一般是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013年6月19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标准作了详细规定,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有利于依法、规范、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而且,被称为史上最严的一部《环保法》——新《环保法》也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危害环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律的实施都更利于我市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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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14种环境违法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的;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
新《环保法》第42条也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深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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