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蒋某诉
辉县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经过法官崔秀芳耐心地做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后,最终得以当庭了结,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据悉,蒋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辉县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该医院为蒋某左胫腓骨骨折打内固定钢板。蒋某诉称,因该院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把右胫腓骨内固定的钢板固定在蒋某的左胫骨骨折处,同时医院所用的右腿钢板是陈旧性过期钢板,给蒋某身体造成二次危害。
该案立案后由我市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合议庭的崔秀芳法官负责,崔法官接到此案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进一步了解案情,在多次调解的过程中,蒋某情绪一直很激动,一度要求进行伤残疾等级鉴定和对钢板质量进行鉴定。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避免因鉴定造成结案周期过长引发更大矛盾,崔法官下班之余多次联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让其做医院领导的工作,同时也多次和蒋某沟通做其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都被崔法官认真负责的精神所感化,终于在立案后四个月内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医院一方当场履行了赔偿问题,蒋某拿到钱后,表示对调解满意。(倪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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