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奖励扶助)
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3、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申请特别扶助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
符合上述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按每人每月540元;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月68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扩大奖扶)
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奖励扶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和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55-59周岁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扩大奖扶对象,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发放扩大奖扶金。
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对象请与2015年12月30日前持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向村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四、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城镇奖扶)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年满60周岁;
4、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城镇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每人每年960元的标准发给城镇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2015年12月30日前申报城镇奖扶,所需材料:本人及配偶、子女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四张。
城镇无业居民持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退休职工持所需材料到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的,到工作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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