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11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的普及和实施,介绍两起案例供广大干部群众了解。
■案件1
段某,
河南开封市人,37岁,初中
文化,因盗窃犯罪多次受到打击处理,刑满释放后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案发前靠开夜班出租车为生。2013年7月份,段某在网上发帖想寻找一个轻松又挣钱的活儿。之后,一位自称境外公司人员的王某通过QQ主动与段某联系,称有一活儿很简单,只需要你到部队周边区域看一看,看见什么就写下来,还发给段某一个范本,并承诺如果干得好除了固定薪金外,还能为其提供额外的其他补助费。
这个“工作”看似轻松又收入不菲,段某认为自己找到了发财捷径,便欣然答应。接到 “任务”后,段某来到开封市某驻军单位,记录下了该单位车辆出入情况。随后,按照王某提供的邮箱地址将信息发送给他。几天后,段某接到了对方的酬金。王某又以“安全”为由,对其提出了详细而又具体的要求,并通过互联网对其开展了专门
培训,要求段某对开封市重要军事单位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为谋取私利,段常常骑着一辆自行车,时而停下车观看军事单位进出车辆、哨卡、机场,时而拿起
手机不停地记录,而后悄悄离开……在凌晨时分,他才到
银行 ATM机前,并且头戴鸭舌帽、脸上还用一个大口罩进行伪装,取出间谍经费迅速离开。
2014年7月,国家安全机关经过深入侦查,掌握了段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搜集军事情报,涉嫌犯罪的证据,并对其实施抓捕,当场起获手机、银行卡、U盘、电脑、手绘草图等大量物证。在铁的证据面前,段某对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据段某交待,其观察的内容包括:军事单位周边、营区、机场位置、机型、飞机起飞降落的次数、时间,以及进出车辆和人员次数等信息。
■案件2
2014年5月,广东省国家安全机关通报了一起由境外间谍情报机关通过网络勾连策反境内人员,窃取中国军事秘密的案件。案犯李某因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13份,秘密级军事秘密10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0年,李某来到南方某沿海城市打工。2011年5月一天,一个陌生的QQ号请求加他为好友。“女网友”热情体贴,从工作到生活,事事关心,渐渐成了李某的“知心人”。谁知,一个月以后,“女网友”突然告诉李某,其实“她”是个男的,名字叫“飞哥”。“飞哥”抛出的金钱诱惑,让他偷偷地向国家图书馆订购了大量只有境内专业人员才能订购的军事类书刊。从此,他开始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道路。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全国范围内策反40名境内人员。
李某疯狂的举动已经严重威胁我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对李某实施抓捕。
解读:哪些人容易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眼中的“猎物”
近年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策反活动的目标群体向公民扩展。包括军队人员、退伍军人、
留学生、高校师生、求职者、军事发烧友、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单位人员,甚至是政府工作人员等。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起初会要求被策反者提供一些简单的资料,同时给予丰厚的酬金,让其慢慢产生对金钱的依赖,往后便会布置更多的敏感“作业”,最大限度地刺探我各方面情报。
手段:伪装身份、收买利诱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惯用伎俩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大多会用很多身份来伪装自己,如研究人员、学者、商人、教师、理财师、军事发烧友等,在勾连网民时往往使用研究所、咨询公司、军事杂志社等各种掩护名义,借助金钱拉拢、资助出国、
美女交友诱惑等手段,实施欺骗拉拢。
境外间谍人员在拉拢目标时往往会使用各种合法的名目,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在联系初期,很多公民并不了解其隐藏的真实目的,当发现自己在从事间谍活动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会进一步威胁讹诈,而此时当事人已难以自拔。
疑问:无知网友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下水该怎么办?
普通公民无意中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拉下水后,面对对方的恐吓与威逼利诱不知如何抽身时,该怎么做?根据《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在陷入泥潭时,涉案人员应解除顾虑,打破侥幸,丢掉幻想,主动向国家安全机关反映情况,相信法律是自己最大的保障,祖国和政府是自己最坚强的依靠。
五类间谍行为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互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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