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增加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的通知,日前,我市社保局加班加点核对数据,圆满完成了这次调整任务。
此次调整范围为:按照原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豫劳险【1996】7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调整办法为:一是离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二是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人员),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副职的标准增加离休费。三是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每月按380元增加退休费。四是在按照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原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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